洗钱犯罪在《刑法》语境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洗钱犯罪:
除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之外,还包括:
1.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狭义上的洗钱犯罪:
仅指《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罪,即指行为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洗钱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自然人、单位以及可能间接参与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法金融组织。主要的、专业的犯罪主体是地下钱庄,它们通常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洗钱犯罪的主要途径包括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计算机网络、贸易经营、投资实业以及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洗钱罪的具体行为包括:
1. 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 跨境转移资产。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犯罪的目的是将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手段掩盖其原始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