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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近万元买水果后,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江西一法院:驳回

时间: 2025-07-28 11:38:00

黄某先后两次在同一家商店网购了总价为9887元的水果,收到货后其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为由诉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再审申请。

2024年5月24日,黄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经营的某旗舰店花费747.6元下单了一款6J(36mm以上)大樱桃5斤装两件以及价值84.8元的特大果6A及以上山竹5斤装一件。黄某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货后,立即在该旗舰店再次下单同款大樱桃二十五件,总价9055元。

再次签收后,黄某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开箱验货、称重、使用尺子测量樱桃并拍摄成视频、照片。经其测量,案涉商品缺斤少两、部分樱桃未达到36mm以上的规格。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向月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樱桃经查确实存在缺斤少两和大小规格不符问题,结合原告黄某的损失及案涉商品已耗损等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黄某货款2500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黄某在收货开箱后,不是查验水果质量,而是称重、测量水果的大小并即时录像,在第一次下单购买发现店铺的商品存在问题后,又继续在该店铺大量购买问题商品。且黄某及其妻子此前曾因网购车厘子、榴莲发现瑕疵,以相似理由起诉其他商家要求惩罚性赔偿,在第一次起诉时获得法院支持,此次再以类似的行为提起诉讼,黄某的该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不能定性为消费者。

此外,黄某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对人体存在危害,亦未举证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而遭受损害。综上,月湖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黄某提出再审申请。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再审申请。

“作为买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是假货的时候‘知假买假’,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已经不能定性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强调“支持正当维权”与“抵制恶意索赔”并重,向社会传递的是“依法维权、理性诉讼”的鲜明导向,法律不应成为个别群体牟利的工具。

“‘知假买假’甚至是‘职业打假’的行为存在争议,因合理消费而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其主张应获支持。但若明知有问题而继续购买,且行为已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则会被认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认为,合法维权应被鼓励,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商家将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熊云逸 记者江国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