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歌厅播放歌曲也侵权?是的!近日,我市一家歌厅就因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形式向顾客提供涉案249首音乐电视作品点唱放映服务,而面临索赔。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意向。
据原告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对《花田错》《倒带》等249部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发布了《卡拉0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1号公告,明确:“卡拉0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0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被告未经许可,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未履行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0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歌厅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希望调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等。2020年7月,台湾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其依法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维权等权利授权上海某有限公司管理,上海该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音集协向侵权主体进行维权。
2022年,原告方以消费者身份进入被告歌厅包房,通过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进行取证操作,使用点歌系统依次点播了249部视听作品(详见侵权作品清单),播放并录像。另查,被告某量贩歌厅成立于2020年,为个体工商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如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音像制品载明的版权所有权人是台湾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台湾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249部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通过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维权等权利,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249首音乐电视作品点唱放映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视听作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利益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及传唱度,被控侵权作品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包间数量、经营时间,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疫情期间暂停经营对卡拉OK行业的影响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定被告歌厅赔偿原告共计15000元。
综上,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歌厅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249部视听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