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记者获悉,广东雷州市人民法院此前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近日起正式生效,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无提起上诉。
据了解,该案件直接适用于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案情分析
张某与男友何某相恋后,两人决定以结婚为目的继续同居交往,其间,双方家庭共同办了婚宴酒席,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两人分别在佛山、广州和湛江等多地工作,因此双方无长期共同生活,为经营及维系双方关系,张某决定自行出资,以双方名义购置一套在佛山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首付款部分由张某转账给何某,或由张某取现给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给开发商,且网签和按揭贷款均以两人名义进行,但房屋未领取房产证。
但没多久,张某发现何某出轨,双方关系破裂,并因房子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张某认为: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是自己一个人在还贷款,分手原因又系因何某出轨,因此该房产应归其单独所有。
何某认为:自己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有不少支出,且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且他有支付房款首付的银行流水,因此理应享有份额。
两人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来源:广州日报】